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综合奖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两聚一高”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高水平大学在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及实施办法,省财政设立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综合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综合办学水平进入或接近全国百强的省属高校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和国内国际知名度。具体支持对象分为重点支持高校和培育支持高校两类(以下统称建设高校)。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原则为: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引导高校科学确定建设目标。对具有综合优势的高校整体扶优扶强。对某些学科具有明显优势的高校集中资源和力量实现关键突破,在相关学科领域内成为国内外一流。分校分期确定建设预期目标,建立评价标准,对建设成效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支持对象和支持金额。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绩效目标为:推动重点支持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建成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取得大批原创性成果,显著增强对江苏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作用,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促进培育支持高校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集聚领域内一流科学家和高精尖人才团队,培养一大批行业精英人才,科研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国内外知名度显著提高,特色领先优势更加巩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教育厅(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建设管理,委托专家委员会评审、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确定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办理奖补资金拨付,组织实施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视情况对奖补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 建设高校作为建设主体,应统筹安排奖补资金及其他资金,负责建设实施、资金使用安排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实现效益目标。按要求开展建设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提出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经批准后实施资金分配。
第九条 奖补资金按照竞争性评审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条 根据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重点支持高校和培育支持高校名单,分别确定各建设高校的年度资金预算。建设高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统筹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高校应在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编制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细化资金安排使用方案。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高校加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也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高校编制奖补资金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使用。奖补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预算一经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支出方向的,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 年末未支出的奖补资金应按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高校应于每年年底将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分析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 凡使用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建设高校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高校将采取督促整改、扣减或缓拨直至停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十九条 建设高校法定代表人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负总责。建设高校应建立健全校内奖补资金管理责任制。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奖补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建设高校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综合奖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针对已获得上一年度综合奖补的建设高校,重点围绕建设高校当年排名进展、“四大专项”(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特聘教授计划)建设情况、社会影响及声誉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综合奖补绩效评价结果,对建设高校实施奖优罚劣,动态调整建设高校名单和资金支持额度。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高校,加大资金支持;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高校,视情况减少资金支持直至取消建设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四大专项”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8日起施行。